为切实做好我县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操作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市府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我县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路,严格措施,真抓实干,切实解决符合条件“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我县社会稳定。
二、实施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1年6月30日及其以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三、缴费标准
“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四、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保局按(渝人社发〔2011〕187号)规定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到1993年2月,县社保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15年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2.已按照(渝府发〔2008〕26号)和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和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可参照本方案及我市有关缴费年限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3.已按(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由县社保局按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
已按(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县社保局按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
六、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我县未参保老龄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特成立丰都县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此项工作开展的组织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开东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何大伟担任,成员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信访办、档案局、工商局、宣传部、公安局、商务局、经信委、社保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社保局(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保局大楼4楼),由李连绵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县“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即工作协调组、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组、工龄认定组和业务经办组四个工作小组。
七、职能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能职责
县“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此项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负责开展此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划拨及开支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职责为:
1. 工作协调组:由县人社局牵头,由县政府办、财政局、档案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2. 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组:由县人社局牵头,由县监察局、信访办、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档案局、社保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3. 工龄认定组:由县人社局牵头,由县档案局、监察局、财政局、社保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审核认定25号、26号、272号参保“超龄人员”的工龄工作。
4. 业务经办组:由县社保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及人员,具体负责全县“超龄人员”参保手续的办理及缴费计算、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1.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并按期组织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组对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做出审核、审批并签署意见等。责任人:县人社局局长李为民
2.县社保局负责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超龄人员”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对确定为参保对象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应补缴金额的计算、养老待遇的核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及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责任人:县社保局局长李连绵
3.县公安局负责对未参保超龄人员出生时间、户籍地及转非时间等进行确证,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彭荣
4.县财政局负责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安排与监管,并会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储蓄式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个人储蓄本金的划转。责任人:县财政局副局长朱保军
5.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对可能由此引发的上访、集访事件的接待处置工作,对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苗头,及时收集、及时上报县领导,协调处置好各类上访事件。责任人:县信访办主任叶云富。
6.县委宣传部组织县电视台、丰都新闻社对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军
7.县监察局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人:县监察局副局长余萍
8.县档案局负责查阅、核实“超龄人员”参保的档案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工作。责任人:县档案馆馆长、档案局副局长陈建平
9.县工商局负责查阅、核实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及销户时间的界定确认等工作。责任人:县工商局副局长余志强
(三)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能职责
1.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所属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2.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所属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参保申报、初审、公示等工作;
3.按期向社保部门报送本单位“超龄人员”参保资料,并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衔接协调等;
4.积极配合县信访、社保等部门,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
“超龄人员”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参保人员、内设机构参保人员等可向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报;县属企业如无主管部门的,按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薄》原件及《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6.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还需提供本人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如《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调整待遇登记表》、《企业职工破产安置协议》、《集体企业资产分配表》、《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表》等。
(三)办理流程
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接收申报的单位和领导小组下属的各工作组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定期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申报、送达、审核及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2.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初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将《申报审核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县社保局。原则上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上报,如遇节假日顺延。
4. 县社保局复审盖章后,报审核工作组集中审核认定,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县社保局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接到县社保局反馈名单后,通知“超龄人员”本人到县社保局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领取缴费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县社保局将申报资料退还给原申报单位,由原申报单位退还给参保人。
5.县社保局在确认超龄人员已按规定完清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连同《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县人社局审批。
6.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县社保局按规定为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并出具待遇计算表,连同《审批表》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一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7. “超龄人员”一次性完清缴费和审核审批手续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九、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及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3日至31日)。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运用丰都广播电视台、丰都周报、网络等新闻媒体,同时组织人员通过街头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力争在短时间内将相关文件精神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日起)。开展对全县“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审核、参保缴费和待遇计算等工作。
十、工作纪律
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办理,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