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1-12-5 9:54:00 已阅读: 次
一、原已申报特殊疾病人员在2011年报帐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应如实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此表可在单位或行政服务中心底楼文印室领取)。
(二)准备两张1寸近期彩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医保局做特病)。
(三)身份证复印件1张。
(四)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于2011年12月31号之前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无单位的参保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新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领取时间初步定于2012年3月份,领取地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局窗口。
二、特殊疾病患者选择定点治疗医疗机构的规定:
(一)一般特殊疾病办理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其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
(三)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三、被审批为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报帐程序
被审批为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2012年1月份起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帐,与住院结算方式一致,不再到医疗保险局后台报帐。
四、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计算方法
(一)重特大病,包括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符合报销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
(二)其他特殊病种符合报销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80%支付;
(三)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四)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五、特殊疾病患者就医医疗机构变更及特殊疾病证遗失补办办理流程
(一)变更就医医院。参保人因故要求对特殊疾病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在已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满1年后,方可向参保人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当月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的,当月不予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特殊疾病变更就诊医疗机构登记表》,县医疗保险局核实情况后,办理新证同时收回销毁旧证,参保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当日即可领取。
(二)特殊疾病证遗失补办。办理人员应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操作要求同上,在备注中应注明遗失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