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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5-3 14:24:00 已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丰都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承包地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市农委《关于正确处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退出与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农发〔2010305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丰都府发〔20104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依法自愿原则。农村承包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指导村、社()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加强对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承包土地基本条件的审查把关,引导和帮助转户农村居民审慎处置承包土地,帮助协调转户农村居民退出的承包土地整治、调换、利用等工作。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的管理、利用工作,对保留的承包土地,要切实帮助转户居民进行耕种、经营、流转,督促他们履行土地承包的义务,对未耕种、流转的土地,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组织代耕。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土地流转市场,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功能,及时发布流转信息,指导帮助流转合同签定,畅通流转利用渠道,做好流转指导服务工作。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和城市工商企业、有经营能力的个人,转包、租用转户农村居民保留或退出的承包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整治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整治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补偿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街道)、村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四)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退地补偿资金的机制,允许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在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参与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参与补偿的土地进行自主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该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承包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承包地流转,提高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愿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就近就地转户的农村居民和非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土地。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其承包地坚持自愿退出原则。
选择退出承包土地的转户农村居民有权获得补偿;对保留的承包土地,既可以自己耕种、经营,也可以自愿流转给其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经营利用,还可以交给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托管。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承包地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退出与补偿的时间界限为: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发布实施之日(201081日)起。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和补偿政策范围。
()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四)退出承包土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承包经营权证原则上应为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后新换发的证书。
(五)承包土地的退出以“户”为单位,二轮承包后分户的,如已按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重新确定了承包关系,按新的“户”办理;没有重新确立承包关系的,仍按二轮承包时的“户”办理;土地承包关系和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办理。
()承包地的补偿标准: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不分土类和等级,统一按500元/亩/年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库。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应与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地退出居民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的收回、注销或变更。
4.补偿方式及金额;
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退出承包地的补偿,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予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在落实承包地经营主体的情况下,积极引导申请承包地退出居民适时退出并予以补偿。
()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第三章 利 用
第十三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闲置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也可通过流转经营。
第十六条 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
第十八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土地、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中心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九条  国土房管、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对监测管理不到位,指导帮助不力,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撂荒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房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土地承包义务,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撂荒的农户,在闲置、撂荒期间,暂缓享受相关惠农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房管、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415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承包地 退出 办法 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413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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