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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5-3 14:24:00 已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县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丰都府发〔201040号)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及建()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实行有偿退地,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当统一整治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是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承担单位,负责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村、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等工作。
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整治等具体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五条 符合县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丰都府发〔201040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对象。
转户农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农村居民整户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退出时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权利,保留集体资产分配收益权。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居民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0865号)规定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有条件复垦的宅基地及建()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县征地政策对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按18/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2000/人的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八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屋产权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
3.转户农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签订《丰都县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丰都县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三)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第十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应当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可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可向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五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第十七条 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支付补偿费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对托管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整治后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进行整治后经营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基金,由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县级返回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地票收益以及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利用收益组成。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居民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以及购房补助等。
第十九条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可利用政府提供国有储备土地、退出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用地复垦备案手续融资,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以及购房补助等。
第二十条 通过地票交易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土地、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周转金。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二十二条 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镇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设公开举报电话,对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施查处,涉及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人原因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10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丰都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标准
附件:
丰都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标准
钢砼结构
 
33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300
砖墙(条石)瓦盖
2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10
砖墙(片石)瓦盖
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5
土墙结构
窜逗、土墙瓦盖
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
简易棚房
45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930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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