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意识的缺失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0-9-1 10:22:00 已阅读: 次
前言:
孔子曰:治国之道在于“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如不得已弃之,我们的思想家则说“去兵、去食”。可见诚信对于兴帮治国的重要,随后更说了一句千秋名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非常遥远的两千年前,思想家就已开始了诚信与治国的探索与研究,且将“信”字演变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以期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现本文从伦理、经济、法制的视角考量当今国人诚信纳税意识缺失的原因,以社会文化背景与传统价值观失衡的影响对善与恶、是与非的行为判断,从而呼吁建立诚信纳税体系,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关心与努力。
一、 道德的考量:纳税意识差是诚信纳税缺失的根本原因,
由此漠视税法的严肃性
我们站在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审视当今纳税人的道德表象,我以为,诚信纳税也是一个人道德行为的具体表现,人的内心对道德观的感悟与价值趋向,直接体现在为善与为恶的行为上。在当今,我们的纳税人有相当的部分选择偷逃税的行为与其道德价值观的取向有着很深的因果联系,这里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在中国,老百姓对皇粮国税的认同不等于就具备了纳税意识,那是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制度潜意识的表现,横征暴敛之苦使国人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厌税恨税心态,认为纳税就是纳苛捐杂税。所以千方百计逃税在他们心理与行动上有着深深地惯性与本能,更莫说具诚信纳税的意识了,延续至今,在人们看来偷逃税非但正常而且必要,也就不以为人耻了,更无从有“偷税就如同偷钱的犯罪感”。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税收职能极度的削弱,人们几乎没有纳税意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方渐知渐觉有了税。但在社会的变革时期,由于认识的偏差与观念的守旧,再加上舆论宣传工作扬善不足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已成经济社会的突出问题。“想经商靠工商,想致富靠税务”,这样的民间顺口溜说明人们对是否照章纳税的评判尺码已发生变异,偷税、漏税、逃税、违约凡此种种的失信行为盛行,依法纳税缺乏光荣感与荣誉感,在是否逃税的十字路口,纳税人纳税的道德天枰倾斜是无疑的。由此看来崇尚诚信纳税的社会道德风向标还未树立,因此诚信纳税不再是一个经济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他更是一个道德的范畴。
与此同时,纳税人与政府的对立关系加重了公民对依法纳税的抵触情绪,这种对立的关系是历史形成的,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了强调征税的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而忽视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不对等现象造成纳税人权利的失衡,致使“光荣纳税”成为了一种非自愿性的行为。再则,政府部门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使税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大打折扣,执法的不公正性让天枰发生倾斜,形成了一种拒税心理,结果守法者也就不守法了。
二、 经济学的考量: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纳税人与纳税机
关的对立与博弈,由此挑战税法的尊严
从纳税人腰包里掏钱本就是一件不情愿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作用下,一个企业,一个个体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经济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从人性的角度考量这本无可厚非。据调查,2009年北京房地产企业是当前中国最大的偷漏税群体,六十三家欠税企业半数为房地产。欠税金额最大的一家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类欠税金额竟然达到7300多万元。欠税千万房企超二十家。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每一个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也包括物质财富的最大化,仅就税收缴纳本身而言,必然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减少,这无疑是与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悖,由此并与征税机关进行一次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在纳税前他们对是否如实纳税的成本与收益有一个心理预期,对征税机关的税征能力,处罚机率,处罚程度有一个综合评估,通过这种风险评估看是否偷逃漏税,二是鉴于上述的原因,在机会主义心理作用下进行机会的博弈,可以肯定的说,偷逃税的利益是确定的,而因其带来的损失——即补缴税金、罚款及声誉受损是不确定的,这里有两种选择:(1)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2)但如果说违约成本低于被税收机关查出的机率与缴纳税金的绝对值时,纳税人会选择偷逃税是无疑的。这就使得纳税人尤其是那些风险偏好者,出于侥幸心理倾向于偷、逃税。在纳税与征税在我们的纳税人的纳税认识还很低的情况下,缴与逃机会成本的得失永远趋向后者。如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偷漏各项地方税收高达1156412.18元,后被查处追缴税金共计2299429.09元,试想,如果不被追究的经济收益高达上百万,这种诱惑是巨大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资本原理学说,为之铤而走险也是值得的。
三、 法治的考量:法制的不完善助长纳税人的投机与侥幸心,由此导致依法治税难。
中国税法明确规定: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征管法》的立法宗旨就明显的强调了国家聚财的目的,这就缺乏西方国家税法立法的价值交换学说之立法精神,由此让纳税人感觉到《征管法》缺乏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不平等,没有真正实现平等的利害相交换。
如:《征管法》过度的强调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命令与服从”是整个税收征管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当你走近征收机关,你将明显的感觉到国家税收工作人员表现出的那种优越,而纳税人在内心也会有一种臣民式的自卑,这种感觉很有意思,很简单,因为前者代表国家权力,后者只能服从,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
再如:征纳税人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也不平等。《征管法》规定的罚与不罚缺乏操作性,设置罚款的倍数和金额相差悬殊,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罚款最高差额可达10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增大了纳税人的投机公关心理,产生纳税“公关”与权力寻租现象,结果使纳税人从心理上难于接受,抵触拒交税款。
再则:就征纳税人整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而言,也存在不公正与不公平,如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对偷逃税的处罚,但对于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该处罚而未处罚的涉税案件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未做界定,缺乏对征收人员的约束力,对违法者未构成可置信威胁,法律监督作用失衡。由此助长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利于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形成。
四、 建立诚信纳税社会体系,构建和谐税收新秩序。
综上所述,我以为诚信纳税的社会体系还未建立,公民诚信纳税的意识尚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想实现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提高纳税道德思想,建立起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新秩序是依法治税的基础与核心,这是我们当前及今后长期的工作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纳税意识的道德宣传以及依法治税的法制教育应该是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纳税的意识宣传,我以为要用税法的公平价值观来重构人们的纳税意识。首先要以“纳税意识”来统领“征税意识”和“税收意识”,因为只有当我们的纳税人具备了纳税意识基础,才有依法治税的可能。其次,要纳税意识置于比征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方能回复依法治税之本意。再次,还要注重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平等公平基础之上,要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如果说,这里存在着“不平等”的话,也应该是纳税主体的地位优于征税机关,而非相反。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片面的去“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要使纳税主体确认自己作为税法公平价值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的、更重要的权利。否则,就会产生只知义务非知权利臣民意识,想要在“臣民”身上体现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能是痴人说梦;最后,要注意宣传舆论的导向,要大力弘善宣传,正面宣传,通过宣传,让我们的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纳税的那份光荣与自豪。
2、制定奖惩分明的公示机制:诚信纳税社会体系的构建,需要有严明的赏罚制度来维系,必须要让人觉得自觉纳税的行为值得称道与赞赏,偷逃漏税者后悔与人耻的社会氛围,因此需要建立奖罚分明的公示机制。在这里一是对纳税企业与纳税个人的纳税情况开展定期评议,提高纳税透明度,二是对纳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与评估,对优秀的纳税主体给予纳税荣誉,三是奖诚罚逃,对诚信纳税人进行重奖,在这里我以为当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值得研究,税收返还是一种政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出政策调整也是可以的,能否将税收返还政策调整为税收以奖代返(减)政策?这里的区别在于税收返还政策让纳税人觉得是应得的权利,如果以奖代返(减),会让我们的纳税人觉得是一种对诚信纳税的肯定与褒奖,得到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四是奖罚分明,对偷逃税者严惩,让其有十年井绳之感
3、完善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是对征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权利制约,防止关系税、人情税和部门权力寻租,二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当前税收征管社会化协作程度不高。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银行、工商、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否则会为为偷逃税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规范纳税机制,建立起制度规范、完善的纳税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平台机制,实行每日纳税信息平台公示与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公正严明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以此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结束语:
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所有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都具备诚信纳税意识,更不能使这种意识都能够达到理性认识的水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不能放弃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这样去做。换言之,我们应当以从构建和谐税收新秩序为主,注重对诚信纳税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不仅想起这样一句话:这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尚的道德法则。”(地税窗口 李玲)